离婚自主择业费分割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14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军人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TAG标签:财产分割 分割 离婚 婚姻家庭 择业 自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