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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宿舍使用人之外

物权法宿舍使用人之外
物权法-居住使用权
1、判决肯定是错误的不合理的;2、你必须上诉;理由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你主张的实质就是“用益物权”,根据你们双方的离婚协议“你只对她所有权的一间房屋享有“用益物权”可以占用使用;3、当然这是我的理解,可能没有实际的判例,司法实践中肯定是由争议的,但是你应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力必须上诉;4、如果二审败诉,还是以此为由“驳回起诉”,你可以考虑以“长期无偿租赁使用一间房屋”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理由是你们《离婚协议》的实质“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共同财产分割其中一间房屋归你长期无偿租赁使用,这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应该保护。5、因为问题复杂,又属于特殊的新型的案件,建议你应该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