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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遗嘱无效案

律师遗嘱无效案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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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遗嘱无效

    法院援引的是“特留份”规定,对我国而言,仅在继承法第19条作出了对遗嘱限制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37条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者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也就是说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目前你的爷爷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如果属于,那么该遗嘱也是部分无效;至于律师是否有责任,则要看当时做见证的时候,你爷爷以及你父亲的状况如何。因为按照常理,你爷爷应该先于你父亲去世,如果在立遗嘱当时,你爷爷已经是没有劳动能力了,如果在遗嘱当中没有提及的话,律师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因为没尽到审慎的调查义务;但是如果当时你父亲身体状况良好,那很难说律师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