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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处置实施方案

集资房处置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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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方案


1、苗木具有季节性和专业化;征地以移栽为主的根据不同季节按“标准”的20%-40%予以补偿, 征收按“标准”补偿。

2、如遇特殊要求(例:古树名木)补偿,应由专业部门评估,评估不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载花木补偿标准不计算存货率,只补偿搬运及搬损费,一般按总出圃价的5%补偿。

4、在鲜花收购期,原则上应先收获后用地,并且不予赔偿,如果急需用地,则应补偿产值损失;在其它季节只补偿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