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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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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自己合法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从而使第三方与义务主体(债务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属于债的转移,它既包括债的消灭,也包括债的发生。因而它除了具备绩的一般特征外,还应具备下列特征:   (一)自愿性。债权转让系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转让行为必须自觉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因欺诈、胁迫而为的债权转无效。   (二)合法性。债权转让应当不违背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该转让行为因违法而归于无效。   (三)权利主体变换性。债权转让必然要使权利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原权利主体不复存在,新的权利主体因此而产生。   (四)不可逆转性。除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转让以外,债权转让一经依法成立,出让方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归于消灭,而受让方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宣告设立。   二、经济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认定和处理的几个问题   (一)经济诉讼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确定。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因执行债权转让合同而发生纠纷,出让方起诉的,出让方为原告,受让方为被告,必要时,债务人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受让方对债权转让合同产生异议,要求变更或终止转让关系的,受让方为原告,出让方为被告,必要时,债务人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债务人因债权转让合同违法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起诉,债务人为原告,出让方和受让方可列为共同被告。   4.债权转让当事人以外的人,因债权转让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终止转让关系或要求暗偿损失的,出让方、受让方为共同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 原告的相关内容可以参考以上的解释,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