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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名誉权的程序

维护名誉权的程序
维护名誉权的程序
(1)维护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2)具体条文①《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③《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④《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m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