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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诈骗罪犯罪构成

三角诈骗罪犯罪构成
三角诈骗罪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5、三角诈骗和普通诈骗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通常的诈骗表现为:行为人向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最后导致财产损失。在这种场合,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具有同一性(以下简称二者间诈骗)。但是,在诈骗罪中,也存在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或不具有同一性)的现象。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三角诈骗,也叫三者间的诈骗,其中的受骗人可谓第三人

例如,丙作为乙的代理人,就乙的货物买卖与甲进行洽谈,甲欺骗丙,使丙处分了乙的货物,从而导致乙遭受财产损失。丙是受骗人,也是财产处分人,被害人却是乙但甲的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以下简称代理案)。再如,丙是乙的家庭保姆。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以下简称保姆案)。在这种情况下,对甲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