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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修正案九的规定

强迫卖淫罪修正案九的规定
强迫卖淫罪修正案九的规定
1、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