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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关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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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一般来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主体是这样认定的:

1.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必须是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工人,也包括管理人员。

2.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铁路运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行为人违反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规章和制度,包括交通法规、技术操作规程、运输管理工作制度等。如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不按时发出火车进出站信号、值班时睡觉等等,造成了铁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火车倾覆、出轨、撞车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机车毁坏以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不包括列车晚点不能正点发车或到达等非安全事故。

3.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造成了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

根据刑法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