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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年的继承析产可否要求确认共有份额

超过20年的继承析产可否要求确认共有份额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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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超过20年的继承析产可否要求确认共有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上海高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规定,若要求继承的遗产未曾分割,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权也无争议,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要求分割遗产,为继承份额争议提起诉讼的,可以受理,对此,应特别正确执行继承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应该参照各自的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因此对疑难继承案件,究竟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要根据具体案情、证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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