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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利益遭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利益遭重大损失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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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造成重大损失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

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如有损于我国的信誉、形象、威望和地位等。

关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的标准,但情节特别严重的,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注解:重大损失的标准中的数额,含本数在内。)

我们国家的工作人员对外面代表的形象是非常威严的,因为他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他所从事的一些活动必须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基本的出发点,但是有一些人员玩忽职守,所以导致老百姓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此事要对他们用刑法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