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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除返还钱款的法条

买卖合同解除返还钱款的法条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赔偿标准如下:

同等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责任类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及无责任。同等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同。

同等责任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该如何呢?专业律师从赔偿主体、赔偿比例分担两个角度为您进行阐述:

●一、赔偿主体

首先需要明确,各方都有责任,不意味着各方都需对事故损失承担责任。也即,对事故有责任不决定对事故损失赔偿有责任。有的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一看是同等责任,想当然的就认为自己和对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担50%,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错误发生在哪里呢?两个方面:

(一)忽略了当事主体的身份

在我国,机动车相互间、非机动车与行人相互间的交通事故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上是不同的。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相互间的交通事故,它们的主体身份在事故赔偿上相等,各方的损失严格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确定。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地位是不平等的,非机动车、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是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法律给予了更多保护。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全责,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处也即机动车方承担更多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少承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规定可为霸道条款,也即无过错责任赔偿,无责也得赔偿)。

(备注:《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对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更为不利的赔偿责任是基于保护弱者的层面考虑的。)

(二)忽略了具体的赔偿义务人

1. 机动车保险公司

那些认为同等责任也需同赔的当事人很可能忽略了最为重要的一个主体,那就是保险公司。在我国,交强险是强制险,所有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都得投保,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处,车辆将被采取强制措施至投保时止,而交强险是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顺位赔偿义务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方才按照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分担。

(温馨提示:很多案件中,致害机动车经保险理赔后,可以不花一分钱就解决了事故赔偿问题。)

2. 肇事司机单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明确,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处涵盖交通事故案件,当交通事故致害人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时,其履行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事故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问题。)

3. ....交通事故的法定赔偿义务主体可以有很多,如营运车辆挂靠单位、道路管理机关、套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等,.. 更多内容可登陆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

●二、赔偿比例分担

同等责任不等于各方对事故损害承担的比例同等,如前所述,在机动车介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先行赔偿的,而交强险是不论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都得赔偿,因为其存在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

《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行人有责,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责任,却没有具体明确比例,这就给了法官一个自由裁量的权利。同时,我国个别地区对此种情形下的事故赔偿比例也给以了具体指导,如广东省。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

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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