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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38条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
刑事诉讼刑法195条第3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95条3项,是说明经法院审理,并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依法作出无罪的判决,这里的无罪判决,还包括疑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