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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的证据保全

刑诉的证据保全
证据的保全

1、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前


2、诉前证据保全的实质要件


情况紧急,对此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和提供担保的义务


3、诉前证据保全的特殊管辖


遵循最密切联系的管辖原则,可由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证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