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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竞业禁止

规避竞业禁止
请问公司自己规避竞业禁止是否有效?
你们公司这种属于规避竞业禁止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