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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欠条适用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