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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 门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 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