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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无劳动能力

遗嘱继承人无劳动能力
我想请问一下遗嘱继承人无劳动能力怎么办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陈某风的遗嘱,没有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儿子陈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该遗嘱无效。陈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胡美艳作为监护人有权代陈甲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陈某风的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陈某风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