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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你对关税的认识

谈谈你对关税的认识
民事案由的认识

有人认为案由在民事诉讼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继承收养、损害赔偿、返还财物等)①;有人认为案由是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


②;还有人认为案由是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


③。在笔者看来,上述定义都是不对的。


首先,诉讼请求不等于案由。案由的字面意思可以解释为案件的由来或案件发生所基于某种法律关系的事由,而诉讼请求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所提出的权利请求。诉讼请求与案由密切相关,但却不能等同于案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上的权力请求。它根源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争议的外在表现,只有法律关系的内容本身才反映争议的本质。比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如:请求赔偿医药费、 误工费,还可以请求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但从案由上说,这些都是基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而发生的,案由只有一个即:侵权纠纷。所以,案由与诉求不能划等号。


其次,把案由说成是“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虽然把握了案由的内涵,但这里的内容到底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还是法院判决的内容?或是指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都不明确,比如常用的“返还财产”、“排除妨碍”的案由,只能反映当事人的请求而不能反映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内容。


再次,将案由定义为“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过于字面化,这里的“内容”,其内涵也是不明确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这样理解案由,即:案由是表明民事诉讼案件的由来,其基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的该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因此笔者认为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所述的定义“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完全正确的。


这样定义的主要理由是:1、从哲学上说,案由属于认识范畴,无论是原告起诉时诉状上标明的案由或是判决书最终认定的案由,都是基于对案件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调整,应如何提出权利请求的认识或判断。当事人一方的判断往往基于自身提供的证据材料,而法院的认定在立案审查时也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判断,而经过开庭询问、双方举证质证等审理后,法官是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甄别后做出的最终判断。案由首先反映在原告的诉状之中,是原告的一种认识,进入起诉和审理后,再由法官加以认定。两者存在联系和区别。如果仅把案由说成是法院依职权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名称客观上是忽视了当事人起诉的环节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时也不符合认识论的发展规律。因为当事人和法官对案件的认识有一个从片面到全面;从局部到整体,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过程。


2、确定不同的案由,意味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法律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当这种关系发生争议时,就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


因此,民事诉讼案由,就是表明民事诉讼案件的由来是基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而确定该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