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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价格补充协议

股东转让价格补充协议
转让价格的确定

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关系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当前,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原暂不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市场化的股票定价机制已经形成。针对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也就是说,今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其转让价格将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改变了过去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但考虑到上市公司重组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国有股东存在将所持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以及为内部资源整合重组上市公司这两种特殊情形的,《转让办法》对其股份转让价格做出了例外规定,以保证国有经济整合和上市公司重组的顺利进行。


实际上上市国有股权转让方式和一般民营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只要股权转让不对国家控股产生威胁即可,由于国有资产一般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所以在这方面法律是有强制性规定予以保障的。而其他正常的转让交易和一般的民营企业没有什么不同,这也是法律平等公平原则的体现,保证了每一个法人在市场上都有同等的地位来进行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