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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金追偿权

国家赔偿金追偿权
国家赔偿追偿
 国家赔偿中的追偿的实质是国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追偿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职务委托关系。基于此,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的后果由国家承担责任,也基于此,国家在对外承担完赔偿责任后,仍然保有追偿的权力。因此,首先必须区分赔偿与追偿:追偿发生于赔偿之后,先赔偿,后追偿,没有赔偿也就谈不上追偿。就此而言,追偿具有惩戒的性质,通过国家对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偿来对其保持必要的压力,以此维持国家职务关系的稳定与正常。

追偿的性质决定了国家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在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才产生追偿问题。这是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2.公务员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追偿以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有过错为条件,且过错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即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指的是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损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均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即未达到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要求,就构成了重大过失。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赔偿金追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