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1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TAG标签: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 章程 合同事务 上海市 合同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