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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和强制执行

拒执罪和强制执行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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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执行


虽然现阶段两高与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建立起了执行联动机制,但在拒执罪的问题上,三机关并不联动。在实践中的最大问题是公安机关立案难。

这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公安机关的思想意识问题。不少公安办案人员没有大局意识,认为对此类案件的追诉是给法院解决难题,费力不讨好。现阶段全社会信访压力巨大,拒执案件中的申请人往往给法院施加了极大信访压力。如果以拒执罪立案后追查拒执人,意味着信访压力转移至公安机关。同时公安机关本身案件压力就大、机构分类复杂,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法院移交的此类案件常不愿意配合。

二是我国拒执罪立案标准过严,要求过高。法院执行人员也承担寻求和固定证据的职责。现行实践做法中,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则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但往往鉴于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的局限性,导致在证据寻求和固定上存在困难,执行人员在执行调查中如若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则即能够依法予以执行,也谈不上再追究拒执罪的问题了。实际情形往往是,寻求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证据存在困难,在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的情形下如何固定证据也存在难度,行为类案件执行中如何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难度更大,实际上是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举证责任、侦察责任都转移到了法院执行阶段。 而产生上述问题的关键原因仍然存在于立法之上,对于拒执罪办理程序应当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因为此类案件一般由法院执行局向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