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无效的佣金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14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居间佣金1、如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按合同性质应具有溯及于契约成立时消灭契约之效力,即因解除其契约如同自始不存在,从而未履行之债务归于消灭,因此原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支付佣金方可依此要求中介返还佣金。 2、以上仅系个人意见,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各有不同,一般以合同约定为据。具体请参考《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TAG标签:合同 合同订立 合同事务 无效 佣金 居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