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2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TAG标签:合同事务 十条 合同订立 民法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