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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还款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保证期间时效届满后

保证期间时效届满后,出具还款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
保证期间时效届满后,出具还款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
原告邝某与被告乐某是普通朋友关系,被告乐某是浙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浙华公司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向邝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书》,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三个月,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乐某以个人财产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在借款方浙华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时,贷款方邝某可直接向担保人乐某个人追偿。事后,邝某交易乐某200000万元,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后,浙华公司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了3个月利息,此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