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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金额高于实际金额

借条金额高于实际金额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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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金额高于实际金额应该怎么办呢?

法院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据,案涉借贷关系成立。郭某某虽只提供了17万的转款依据,但转款支付不是唯一的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履行借款合同,郭某某提供了书面借据,且沈某某、王某某在借款后对借款金额未提出异议,并履行给付资金利息的义务,沈某某、王某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金额只有17万元,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处沈某某、王某某偿还郭某某借款以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