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二手房屋买卖司法解释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二手房买卖适用《商品房司法解释》吗一、二手房买卖不适用《商品房司法解释》的。二、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TAG标签:二手房屋 房屋买卖 买卖 河北省 司法解释 房产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