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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劳动仲裁是有第三人。

劳动争议处理中“第三人”的主要情况(一)不与企业或职工协商的,或者不通过企业直接处分职工的;

(二)合作、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了责任,应由合作联营各方分担的;

(三)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使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应承担相应的边带责任的;

(四)甲厂职工在履行与乙厂签订的经济合同时,由于乙厂的原因使甲厂职工发生的伤残亡时;

(五)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给对方施工时,因安全措施不好给对方正在履行职务的职工造成伤残亡的;

(六)因履行职务造成人身伤害的;

(七)因交通肇事按规定应定为工伤而出现的第三人;

(八)多重劳动关系。

包括:

1.劳动者被其他单位借用、聘用与原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

2.本单位放假,托管暂时到其他单位工作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退养、停蕲留职的工人,从事第二职业的;

4.为了解决和保留职工身份或所有制问题,职工在一个企业工作,名额挂靠在另一企业的;

5.部分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仍保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

6.企业被租凭或承包,在此期间内形成原单位与租凭或承包者的劳动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