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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存在的问题

离婚调解存在的问题
调解存在的问题

1、医患关系紧张


作为原告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与医院的关系相当之紧张,往往是患方在医院聚众闹事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不堪忍受患者几度闹事,患方对于医院的种种行为均存在怀疑,双方的种种不信任、不理解甚至仇恨态度带到庭审当中就使得医疗纠纷案件实在难以调解。


2、司法解释与法规的矛盾导致当事人对于诉讼结果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对于患者的赔偿标准不一,导致即使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却得到的赔偿低于仅以不构成医疗事故而依解释处理得到的赔偿数额,于是医患双方所认可的赔偿数额往往有很大差距,难以调和。


3、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弊端


医疗纠纷案件审限普遍较长,使双方当事人感觉为诉所累,因为一般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都有个申请医学鉴定的过程,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基本上是按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医学会的鉴定存在着诸多问题。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和患者之间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了调解之后,那么医患双方都会得到一份医疗纠纷调解法律文书,从而根据该法律文书来处理相关的纠纷。但是在日常的医疗纠纷处理的时候还是存在一些困难的,比如说现代鉴定器械水平有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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