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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已确定的债权转让

判决书已确定的债权转让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
经过法院判决且进入执行程序后,表明债权人已借助公力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私力救济手段要受到限制。虽然判决书涉及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介入并作出了确认,债权就不能再任意转让。否则受让人就不能成为适格的主体,其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如发生申请执行人死亡、被撤销的情形,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