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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张方式有什么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张方式有什么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张方式有什么
1、与发包人协商议价
在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到来后,承包人可与发包人经过协商、达成最后的就建设工程抵顶工程价款的协议。此种方式有利于承包人节省诉讼成本,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然而,该行使方式可能会诱发承包人与发包人恶意串通损害该建设工程上其他权利人利益的风险。因此小编认为,双方折价的情况下,需要相应的规范机制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合理约束,比如,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由独立鉴定机构确定合理价值,双方当事人协议签署后,应通知其他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并对该协议进行公示。
2、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主张
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最为保险的方式即是在规定期限即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承包人有申请拍卖建设工程的权利,一般而言,承包人可以先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建设工程优先权确认之诉或确权申请,然后请求拍卖建设工程,此种方式主要是通过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来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当然,如果发包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则承包人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提出该申请就意味着向发包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