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14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律师你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情况下适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TAG标签:民诉法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法规 一百九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