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24第二项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4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司法解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TAG标签:消费权益 损害赔偿 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