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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赔偿责任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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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优势

(一)其一基层法院人员少、任务重是当前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执行机构更是压力巨大,其二法院可谓是拆迁户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了,如果也沦为强制拆迁的执行部门,那我们权益就彻底沦陷了,所以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为行政部门是法律的需要。

(二)在我国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力量是法院不能相比的。制止和拆除违建本身即是土地、规划、城管等部门的份内职责。

(三)拆除违法建筑涉及当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是重大严肃的执法活动。一要合法慎重,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行政机关应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实体上程序上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二要周密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强制主体部门有两个,一个是授权主体,授权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但是授权主体不能实施强制拆迁;另一个是执行主体,就是接到授权主体,下一步实行执行主体。国家机关单位,都是一环扣一环的,每个单位的职责不一样,不可以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