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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间的规定

离婚诉讼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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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转学借读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第十条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所属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 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本区内转学,学校应定期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区转学,应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教育局备案。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本乡镇内转学。 第十二条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对无效学籍的学生,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保证学生不失学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确需中途转学者,也应积极给予办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支边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含进城务工),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或父母临时工作地(暂住地)的学校就近借读。可持父母单位证明(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和原学校证明,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并比照正常转学程序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借读生由原学校出具学年考核成绩证明,借读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交原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借读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原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由考试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读生(特指非武汉市服务范围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长期在汉借读,并取得武汉正式学籍的)若回原籍考试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在汉借考。 中心城区跨区、跨片、跨系统入学的学生不属借读生范围。各校均不得以借读生的名义招收学籍不在本校的附读生。 凡未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接收学生附读(试读)或借读,造成学生辍学,由接收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七条跨省、市转学或借读必须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