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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假药的处罚

无证销售假药的处罚
无证销售假药的处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国家历来对药品的生产与经销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视。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们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有关药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13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药品管理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比较系统、比较集中的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典。

l985年4月,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了《关于贯彻(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

同年7月,鉴于不少地方发现了制造、贩卖假药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部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对《药品管理法》作了权威的解释和进一步的补充与说明。

《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因此,任何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是对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