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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该如何规定,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如下两类: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
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