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五十八条 普法法律网 法律 5.25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律师你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情况下适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TAG标签:诉讼仲裁 五十八条 诉讼管辖 民事 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