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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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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1)为邀约邀请,(2)为邀约,(3)为承诺。损坏的物品甲负责。 理由为(1)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且没有确定数量,并且没有指出已经承诺即受约束;(2)在主体、数量及标的上已经确定,且有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3)为同意了要约内容,没有在主体、数量及标的上作出更改,应为承诺。甲负责责任,因为其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毁损风险自其违反约定之日由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