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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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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求解答。

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的问题,具体为:
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其只有对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完整的上诉权。
  被害人没有刑事方面的上诉权,但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而且只能对判决请求检察院抗诉,而对裁定不能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限为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书面答复请求人。
2.接受告知的权利, 就是知道为啥被起诉
  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在侦查阶段)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起诉阶段)
  申请回避的权利 ,就是要求哪个人不出席庭审,比如说法官是对方的亲戚,可以要求这个法官回避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核对笔录的权利
  获得赔偿的权利
  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