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16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TAG标签:强制 诉讼仲裁 司法文书 行政 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