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41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TAG标签:婚姻家庭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婚姻家庭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