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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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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要件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一般要件是所有法律行为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才能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该要件即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对意思表示的要求下:(一)该意思表示中必须含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必须有效果意思;(二)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并足以为外界所识别。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主要有:(一)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二)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