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能是什么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能是什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TAG标签:出入境 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辩护 情节严重 编造 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