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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中如何保持利益平衡

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中如何保持利益平衡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在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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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特定区域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由此可见,构成驰名商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第一,该商标必须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必备条件。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些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营渠道中涉及的消费者和相关人员等。上述人员(主要是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对该商标应当非常了解和熟悉。第二,该商标必须享有较高声望和名誉,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基础。

  作为商标高级形式的驰名商标,是从商标中脱颖而出的,是企业的精华和骄傲。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特定法律概念,。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法律文本是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但那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商品上,且仅扩大保护到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将驰名商标保护的客体扩大到服务商标,并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进一步延伸到了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从而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目前,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许多国家的商标立法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出了规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

  二、准确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认定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主张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对符合驰名商标构成要件的商标进行确认的过程。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也无权自封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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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国第一个驰名商标“同仁堂”诞生以来,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已有10多年的历史,在认定了400多个驰名商标的同时,也认定了这些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事实。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使得被认定商标在案件中获得直接的保护并有利于在今后的案件中得到保护,而对商标声誉的认定,也提升了产品的声誉和企业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