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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怎么办

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怎么办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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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因父母吵架,甚至打架分居后,不直接和孩子生活一方在看望孩子时,遭到直接和孩子生活一方或父母阻挠的纠纷时有发生。但离婚后,不直接和孩子生活一方在看望孩子时,遭到直接和孩子生活一方或父母阻挠的纠纷经常发生。
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实际上就是孩子父母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探望权是我国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因夫妻离婚而发生的探视权纠纷也不少。究其原因,主要有:
(1)、在离婚中,作为夫妻一方为了尽快离婚而过度放弃自己的权利。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净身出户,对子女的探视权也不要了。但在离婚后,又想子女了,去探望或想节接走,对方又不配合;
(2)、在离婚中,虽然有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约定或判决,但在履行中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条件的拒不配合,或以要求探视一方为支付抚养费等为理由拒不配合。
那么,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由哪些解决方式呢?
(1)、双方可以协商;
(2)、可以通过村委会或居委会或派出所等部门调解;
(3)、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