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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契税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契税
破产清算听证中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民法通则、破产法的规定,以下是破产清算听证中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排列: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 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