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会如何量刑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会如何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TAG标签:证券 量刑 管理 治安管理 职权 诉讼仲裁 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