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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抚养协议的效力

遗嘱抚养协议的效力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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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如何

概括而言,遗嘱抚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后,如果遗赠抚养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